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2007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三、
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关于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2003年)
- 关于进一步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2001年)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8年)
- 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1999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