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推动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退役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是担负特殊任务的医疗机构,主要包括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名称统一为“荣军优抚医院”。
优抚医院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办院宗旨,坚持优抚属性,遵循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规律。
第三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加强对优抚医院的指导,为优抚医院医务人员的培训进修等创造条件,支持有条件的优抚医院在医疗、科研、教学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列入各级预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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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199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六附加议定书》的决定(2003年)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2007年)
-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