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人民警察警徽的尊严,正确使用警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徽图案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和飘带构成。国徽衬地和垂绶为正红色,盾牌衬地为深蓝色,长城、松枝和飘带为金黄色。
第三条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人民警察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第四条
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
(一)授衔、授装、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
(二)人民警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
(三)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状、荣誉章、证书、证件;
(四)人民警察报刊、图书及其他出版物;
(五)警服、警帽、警用交通工具、标志等物品。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经地(市)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批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
-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2011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 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2014年)
-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通知(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