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二十一世纪继续加强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基于进一步发展两国业已存在的睦邻友好和全面合作关系的愿望;
确信应在相互尊重、平等互信、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原则基础上发展双边关系;
重申恪守1993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1995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深友好关系的联合声明以及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
声明如下:
一、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在各领域合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对两国领导人彼此间的高度理解表示满意,认为进一步巩固双边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决心加强在各领域的战略协作。
二、
双方强调,两国边界问题的解决具有历史意义,并在野外勘界工作结束之际,重申恪守国家边界和领土完整不可侵犯的普遍原则。
三、
双方表示在两国经济改革顺利实施的同时将致力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贸合作,使其在新世纪中更具互利伙伴性质。为此,应进一步加强中哈政府间经贸和科技合作委员会的作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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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8年)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
-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 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