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
第三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效监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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