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管,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境外公司和其股票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检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称“检查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公司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予以协助。检查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承担。
第四条
检查方式分为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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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2010年)
- 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
-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2004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
- 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