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管,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境外公司和其股票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检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称“检查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公司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予以协助。检查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承担。
第四条
检查方式分为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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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2005年)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组委会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24年)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
-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 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