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2005年)
一、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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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2018年)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 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2000年)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
-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7年)
- “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08年)
- 国家版权局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年)
- 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