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2005年)
一、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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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2018年)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YYYY年MM月)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
- 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2000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