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食盐经营者要求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的书面建议的内容、形式和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的程序、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