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引用法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