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五章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 第三十四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十六条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出版…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