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 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 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 被引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18、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