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三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在处理过程中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第二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协助调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协助调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