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2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任何人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布图设计权利人。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前两款所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是指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布图设计权利人和请求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