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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失效案卷的处理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被撤回、视为撤回或者驳回的,以及布图设计专有权被声明放弃、撤销或者终止的,与该布图设计申请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关的案卷,自该申请失效或者该专有权失效之日起满3年后不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