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表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应当写明下列各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居住地;
申请人的国籍;
布图设计的名称;
布图设计创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日期;
该布图设计所用于的集成电路的分类;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布图设计有条例第十七条所述商业利用行为的,该行为的发生日;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该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
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文件清单;
附加文件及样品清单;
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