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 第十八条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多氯联苯污染的单位和个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