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 (五)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 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