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 (一)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不执行已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