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 引用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一条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