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进入管制区、通航区,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的; 引用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十七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