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七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七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峡枢纽周边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