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七条 管制区是对拟通过三峡枢纽通航建筑物(以下称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未经批准通过的船舶接近三峡枢纽的缓冲水域。进入管制区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三)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七条 管制区是对拟通过三峡枢纽通航建筑物(以下称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未经批准通过的船舶接近三峡枢纽的缓冲水域。进入管制区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 不得进行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检修作业;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