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七条 管制区是对拟通过三峡枢纽通航建筑物(以下称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未经批准通过的船舶接近三峡枢纽的缓冲水域。进入管制区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一)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七条 管制区是对拟通过三峡枢纽通航建筑物(以下称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未经批准通过的船舶接近三峡枢纽的缓冲水域。进入管制区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过闸船舶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前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