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二章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八条 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核心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各区的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九条 限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接近三峡枢纽的区域。车辆凭限制区通行证方可进入限制区。 人员可以徒步进出限制区。但是,根据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临时限制人员通行。 第十条 控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接近三峡枢纽,并在紧急情况时提供有效缓冲和防护的区域。车辆和人员凭控制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方可进入控制区。 第十一条 核心区是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核心区实施下列安全保卫措施: (一) 出入口和重点部位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岗哨,车辆、人员凭核心区通行证、接受安全检查并确认资格身份方可通行; (二) 物资凭有效的物资转场、外运、内运申请单通行,必要时在出入口对所有通行物资进行危险物品检测; (三) 配备覆盖全区的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设施,实施全天候安全巡查。 第十二条 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车辆、人员的通行证件,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核发和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 因施工作业等需要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应当经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报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 (二) 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 (三) 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 (四) 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未持有效的通行证件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车辆、人员,禁止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安全保卫人员对非法进入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车辆、人员,应当立即制止…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