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三)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三)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三)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二)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