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第四条 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