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一)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