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08年) 第三章 并表监管要素 第二节 大额风险暴露并表监管 第二十七条 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并表监管要素 第二节 大额风险暴露并表监管 第二十七条 银行集团并表后的单一客户或单一集团客户的大额风险暴露接近或达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风险集中度监管指标的限额时,银行集团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 银行集团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程序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集团层面不同类别的产品集中在同一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暴露。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