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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2024年) 3.

3. “银行结算账号/借据编号/贷款账号”,应填写委托贷款协议中约定的被审计单位的银行结算账号,如未约定对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可以参照实际填写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被审计单位经约定、均可查询到且可以对应到特定委托贷款关系的账号或编号,例如贷款账号、借据编号等,并在“备注”中说明账号或编号类型。银行结算账号如对应多笔委托贷款,应分别逐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