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回函业务时,如出现被审计单位全部账户均已销户的情形,可以校验销户前预留银行签章并办理回函业务。如果销户后,原预留银行签章已注销,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核验以往留存的被审计单位签章资料。如果销户后,被审计单位签章发生了变更,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及时与注册会计师联系,要求补充提供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说明资料,例如单位有效证件材料、印章变更连续性相关证明文件(如账户变更申请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公安机关指定印章厂出具的旧印章变更证明、旧印章销毁证明、新印章刻制证明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上述原则下进一步公示具体办理程序和资料要求。若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实原预留签章确有困难,应当及时与注册会计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