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均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积极式函证的定义,既适用于纸质银行询证函,又适用于数字方式的函证工作。其中,格式一由注册会计师根据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填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机构所掌握的信息对注册会计师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后回复相符或不符,如不符,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详细信息(如不符的具体项目,涉及的栏位名称,经查询的正确金额、利率或其他栏位信息等);格式二由注册会计师填写扣款银行账号以及供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函证范围的所需信息,如“银行存款”账号、“银行借款”账号、“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拟查询的期间等,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具体信息后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