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2024年)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以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原则上,函证信息按照“函证收件人”范围进行查询和回函(具体参见第二部分“(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通用说明”第4段)。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以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原则上,函证信息按照“函证收件人”范围进行查询和回函(具体参见第二部分“(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通用说明”第4段)。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处理过程中,应当实现回函处理人员与业务复核人员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回函操作记录中应当体现处理过程及复核人员复核签章(包括数字签名)等内部控制程序。
在人工回函的情况下,回函人员应当注意检查银行询证函内容和格式并做好回函留存工作。在填写回函时,回函人员应当根据真实业务情况进行填写,由回函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
在采用系统处理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获得被审计单位授权后,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并建立完备的回函系统控制。数字函证应当具备和使用可靠的数字签名,即有效的电子印章。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实现集约化或数字化回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统一授权、责任落实和确认的基础上,回函无需由工作人员签字,可以由系统处理自动生成的签字代替。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的种类,加强回函用章管理,印章应清晰准确,并应明确、统一回函用章的适用范围。
针对格式一回函,当银行业金融机构集中处理部门回函显示不符、需由开户机构作进一步解释时,开户机构可以就具体事项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授权后提供说明,并加盖开户机构有效印章。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有防伪或校验功能的银行印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师事务所或交付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跟函人员。在采用纸质方式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询证函原件上确认、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章,也可采用符合本指引要求的银行自有格式进行回复并签章。采用银行询证函原件确认并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经签章确认的回函原件。采用符合本指引格式规定的系统打印询证函的回函(即银行自有格式),回函应当包含原询证函发函编号信息,询证函正文及被审计单位授权原件可以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寄回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归档留存。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内部控制评价等方式,定期对回函问题及投诉事项进行回溯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