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同时按照与投资者的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私募产品信息应当按照监管要求通… 第六条 同一资产管理产品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合理划分各方权责,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协议约定承…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方式按照披露范围分为公开披露和非公开披露。公募产品信息披露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披露方式,但涉及向具体投资者提供其个人投资信息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九条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内容应当采用中文文本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不同文本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资产管理产品数据信息应当…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