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评估机制,对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及时、全面、准确评估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有效性。评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
制度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
案件风险重点领域研判情况;
案件风险重点防控措施执行情况;
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情况;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情况;
案件风险暴露及查处问责情况;
年内发生案件的内设部门、分支机构或所涉业务领域完善制度、改进流程、优化系统等整改措施及成效;
上一年度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本年度案件风险防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照对应的监管权限,将案件风险防控评估情况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