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中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案件风险防控的相关机制,组织开展相关条线和各级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内部监督检查,并重点加大对基层网点、关键岗位、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