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开展本条线、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工作;
开展本条线、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
开展本条线、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在本条线、本机构职责范围内加强案件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
开展本条线、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培训教育;
配合案件风险防控牵头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开展本条线、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工作;
开展本条线、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
开展本条线、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在本条线、本机构职责范围内加强案件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
开展本条线、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培训教育;
配合案件风险防控牵头部门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