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治理行为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治理行为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银行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独资银行保险机构、监管部门认定处于风险处置和恢复期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大股东为中管金融企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