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治理行为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治理行为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依法加强对其提名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职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银行保险机构章程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