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章 常态化建设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常态化建设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与投诉、举报、调解、诉讼等联动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有关合理诉求,防止处理不当引发声誉风险。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