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监事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