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大会职权至少应当包括:

对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对聘用或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及本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