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以下信息科技外包活动时,应当在外包合同签订前二十个工作日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信息科技监管部门报告(目录见附件):
信息科技工作整体外包;
数据中心(机房)整体外包;
涉及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整体架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外包;
信息科技战略规划(含中长期规划)咨询外包;
符合重要外包条件的非驻场外包、关联外包和跨境外包;
其他银保监会认为重要的信息科技外包。
信息科技工作整体外包;
数据中心(机房)整体外包;
涉及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整体架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外包;
信息科技战略规划(含中长期规划)咨询外包;
符合重要外包条件的非驻场外包、关联外包和跨境外包;
其他银保监会认为重要的信息科技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