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信息科技外包准入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信息科技外包准入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信息科技外包战略,结合风险评估情况,明确服务提供商的准入标准,对备选服务提供商进行筛选,审慎引入集中度风险较高或增加机构整体风险的服务提供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