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2012年) 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考评指标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五大类:合规经营类指标、风险管理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 第六条 合规经营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的情况,包括合规执行、内控评价、违规处罚等方面。 第七条 风险管理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及变动趋势,包括信用风险指标、操作风险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声誉风险指标等。 第八条 经营效益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成果、经营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包括利润指标、成本控制指标、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等。 第九条 发展转型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结构调整及自身需要,推动业务发展和战略转型的情况,包括业务及客户发展指标、资产负债结构调整指标、收入结构调… 第十条 社会责任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社会公众金融意识的情况,包括服务质量和公平对待消费者、绿色信贷、公众金融教育等。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和市场定位等因素,确定绩效考评的具体指标及其权重。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设置考评指标、确定考评标准和分解考评指标时,应当符合审慎经营和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不得有下列情形: 第十三条 考评对象在细化绩效考评指标时,应当与总行(公司)的绩效考评要求总体保持一致,全面执行总行(公司)的战略目标、经营理念和风险政策。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算绩效考评指标时,应当使用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数据。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