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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设置考评指标、确定考评标准和分解考评指标时,应当符合审慎经营和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不得有下列情形:

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

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或临时性考评指标;

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分支机构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