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2012年) 第三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考评机制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内部管理体制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组织架构,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绩效考评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变化、自身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批确定审慎、可行的年度经营计划。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制定本行绩效考评制度和指标体系,并对绩效考评负最终责任。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绩效考评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下级考评对象应当将绩效考评方案报上级机构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绩效考评管理流程,确保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实施过程公开透明,并与考评对象及其员工进行有效沟通。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考评结果定期公布制度,向全体考评对象通报绩效考评结果,促进其改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结果挂钩机制。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体系管理和信息科技平台建设,不断提高绩效考评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培育公开透明、审慎稳健的绩效考评文化,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引领作用。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绩效考评的管理与监督,指导考评对象依法合规做好考评工作,及时纠正各种违规问题。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