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2018年)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治理自我评估机制,明确评估周期、流程、结果应用、组织保障等要素的相关要求。 评估内容应覆盖数据治理架构、数据管理、数据安全、数据质量和数据价值实现等方面,并按年度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