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 第五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在集团和法人层面计量、评估、展示、报告所有风险类别、产品和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规模和构成。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支持风险报告和管理决策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匹配的信息科技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积累真实、准确、连续、完整的内部和外部数据,用于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以及资本和流动性充足情况的评估。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