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支持风险报告和管理决策的需要:
支持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所有类别的重要风险;
支持风险限额管理,对超出风险限额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测、预警和控制;
能够计量、评估和报告所有风险类别、产品和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满足全面风险管理需要;
支持按照业务条线、机构、资产类型、行业、地区、集中度等多个维度展示和报告风险暴露情况;
支持不同频率的定期报告和压力情况下的数据加工和风险加总需求;
支持压力测试工作,评估各种不利情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主要业务条线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