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面的风险偏好,做到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重。风险偏好的设定应当与战略目标、经营计划、资本规划、绩效考评和薪酬机制衔接,在机构内传达并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对风险偏好至少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